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借款本金264870.54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31135.10元,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罚息、复利114235.42元,2019年8月2日以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可在其实际履行连带付款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元,由被告***、***负担(未交),由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以上应由被告***、***、***负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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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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