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定远县永存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1125执636号 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永存米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8676.08元、利息2947874.38元(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合计12446550.46元,并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274%(约定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2)、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永存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4)、承担执行费79943元,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96479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010112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联系人:陈辉联系电话:18155059802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