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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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昭通浩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818.64元。 三、驳回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负担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负担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