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亚泰金福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壬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
永善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周顺乾经济损失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周顺强经济损失各30409.75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周顺乾经济损失2932.49元;

三、由被告何仕刚赔偿原告周顺乾经济损失2932.49元;

四、驳回原告周顺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额,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周顺乾承担185元;被告何仕刚承担39元;被告云南壬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亚泰金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9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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