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5051324元,并支付利息(以50513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0元,减半收取计23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80元,由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