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392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薛园园 书记员常国娜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