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 安徽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安徽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732.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安徽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安徽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