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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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李汉辉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桂0421诉前调18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