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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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恒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还位于柳州市房屋; 三、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37480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照2342.5元/月的标准支付; 四、若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三项内容,则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从本案判决生效次日起计至涉案房屋交还之日止,按照2342.5元/月的标准支付; 五、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共计1967.7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 六、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