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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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安昌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杨双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安昌敏申请执行杨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4月21日依法立案,立案号(2020)桂1223执8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暂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无法传唤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尚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