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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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农行城东分理处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行政赔偿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