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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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侯春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罗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何彩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侯春旺申请执行罗兴伟、何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3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4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桂1223执6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勾机款106047.51元及银行存款10229.12元,共计116276.63元支付给申请人。此外,经“四查”“两查”,暂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无法传唤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尚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