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侯春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罗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何彩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侯春旺申请执行罗兴伟、何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3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4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桂1223执6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勾机款106047.51元及银行存款10229.12元,共计116276.63元支付给申请人。此外,经“四查”“两查”,暂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无法传唤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尚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