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凤凰项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 三、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吉首市浏阳河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64,637.49元; 四、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吉首市浏阳河建筑器材租赁部返还钢架管8497.2米、扣件11784套、顶托843套、套筒276个;逾期未返还上述器材,则按钢架管12元/米、扣件4.5元/套、顶托12元/套、套筒5元/个的标准支付器材赔偿费; 五、驳回吉首市浏阳河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24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共计16468元,由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0元,吉首市浏阳河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64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