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首期款23463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03元;被告哈达公司负担2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