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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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沙坪经济发展总公司 鹤山市杰瑞塑胶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杰瑞塑胶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美元41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美元521786.12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与鹤山市杰瑞塑胶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61.77元,由被告鹤山市杰瑞塑胶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6661.77元,本院退还给原告;被告鹤山市杰瑞塑胶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666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