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朐齐力催化剂有限公司 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朐齐力催化剂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191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1914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1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6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