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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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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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5,270元(已付10,000元,尚需支付25,27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4,628.59元;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被告***2,132.62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已付);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计2,432.50元,由原告***负担1,382.50元(已付),由被告***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重新鉴定申请费3,900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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