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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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