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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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2466元; 四、变更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五、***赔偿***各项损失6098元(已付);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7元、鉴定费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承担5230元,***自行承担149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承担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