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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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980.00元,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息合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