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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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279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 被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农民,住***。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房租费20334元,物业费1914元,暖气费3712元,律师协调开门费用2000元,合计27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租商品房一间,并签订了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位置:西峰区世纪大道丽景家园*号门面房,用于盛康装饰公司办公,年租金20000元,水、电、暖、物业费、房屋租赁税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1日,后又续签了一年,被告交付房租费8000元,2015年8月11日房租到期后被告未开门也未续签合同,店门紧锁,无奈,原告联系律师于2016年1月8日将门打开,并录了视频,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1月8日所产生房租费为8334元,被告拖欠上述费用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暖气费共计25160元,于2020年9月14日支付原告***516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