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再审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甘1002民监2号

监督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建峰,男,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姚鹏,男,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女,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

申诉人李建峰因与被申诉人姚鹏、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民(行)监﹝2020﹞62100200003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申诉人李建峰与被申诉人姚鹏、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申诉人李建峰于2019年11月7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甘10民申2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认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王***与姚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正确。”其次关于申诉人李建峰与被申诉人姚鹏、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事实认定问题,(2019)甘10民申214号民事裁定书亦认定,“姚鹏与李建峰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抵押,李建峰对姚鹏无权处分该房屋是明知的,李建峰接受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不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原审认定李建峰对涉案房屋的占有系无权占有正确。”最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因原审判决事项基于原告王***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展开,且申诉人李建峰的民事权利已在我院随后作出的(2017)甘10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中得到保护,判决姚鹏返还李建峰购房款47.1万元,即李建峰、姚鹏、王***三者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李建峰腾退房屋,姚鹏返还购房款,法律关系恢复原始状态。故(2016)甘10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西检民(行)监﹝2020﹞62100200003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不予采纳。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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