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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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三、变更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被告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资金占用费366357.60元(含补充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278000元和以欠付房款与交接房屋费用之和131224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10月1日之后资金占用费按照前期计算方法计算至第一项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400元”; 四、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18元,减半收取9959元,原告郑某负担35元,被告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某负担99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130元,被上诉人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某负担9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