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1.048万元及利息3.952万元。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