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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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偿还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680.6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支付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308.19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5680.68元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支付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透支费用2036.29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