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2019年6月24日,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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