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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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43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为铁力市团结社区清河小区二期商场综合楼2单元1001室、1003室住宅。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合计4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黑1081执异19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