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 海阳市金都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市金都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10万元以及利息813824.84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并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 二、被告***对被告海阳市金都百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海阳市海政路66号,海房权证东村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建筑面积3338.23平方米房产经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318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海阳市海政路66号,海国用(2011)第3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使用面积为37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83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阳市金都百货有限公司、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