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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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浩盛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6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币381.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01.5元,由原告***、***负担508.5元,由被告***、***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