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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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982民初278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35000元、利息11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935000元为借款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年利率3.58%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经被告要求,原告将该笔借款转账至被告指定的乐金华账户;2013年8月24日、2014年1月25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2200000元,该两笔借款转至被告指定的刘市建账户。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欠条、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一份借条。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我是帮助乐金华、刘市建借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20年9月22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935000元,利息1120000元。 二、被告***同意分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偿还10万元,自2021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最少偿还3万元,2023年9月2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息,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三、如被告***未按期偿还任何一笔借款,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还借款本金与利息。 四、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1240元,减半收取计1562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耀勇 人民陪审员 廖春雷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沈文涛 书记员江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