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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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互济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37,9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互济实业有限公司评估费11,88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互济实业有限公司租用替代车辆损失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20元,减半收取计4,135.10元,由原告上海互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6.70元,被告***负担3,948.40元。评估费5,500元,由原告上海互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