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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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999433.43元,支付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利息15606.37元,2018年6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39元,依法减半收取696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