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 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53837573.29元及利息787900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对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被告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上载明的股权数额为准),在最高余额9500万元内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余额1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