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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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飞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借款本金118988.14元、手续费9613.31元、利息60233.58元、违约金5483.45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