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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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21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兴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