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前期利息2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000元(2017年10月6日至2019年6月期间)。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未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5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给付标的250000元,占诉讼标的100%,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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