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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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前期利息2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000元(2017年10月6日至2019年6月期间)。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未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5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给付标的250000元,占诉讼标的100%,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