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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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5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500元。 以上应付款项共计19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19500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19500元,占诉讼标的100%,案件受理费2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00%即287.5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