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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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温泉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受伤马匹医疗费用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75元,由上诉人***负担216.6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2.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0元,由上诉人***负担433.31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4.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