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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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8497041120170377号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2月20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2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