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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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山御景3号楼2单元XXX室,丘地号为08-0033-0623-0122-020XXX的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齐玉滨、王桂红以共有房屋吉(2016)白山市不动产权第0006XXX、0006XXX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25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8-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