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海市商贸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 北海市恒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海市恒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商贸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海市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至原告***、***名下;办证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案涉不动产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由权属登记机关审查)。 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860元,由被告北海市恒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商贸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