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承保桂R×××××中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2941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当在承保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6684.35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当在承保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60806.9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3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等人负担1225元,由被告***负担81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