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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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义市福和货架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制任何人支取被申请人***、***、***、***、***在黔西南州供应商联合会应得的款项人民币25万元。限制支取期间,未经法院允许,黔西南州供应商联合会不得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他人。限制支取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已由兴义市福和货架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