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永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亚永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47,69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13,06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1,447,69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447,69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47,69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8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18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