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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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8,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再给付***各项经济损失44,884.20元(已扣除垫付医疗费32,450.1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7.00元,减半收取3,003.50元,***负担1,411.50元,***负担1,592.00元;鉴定费3,930.00元,***负担786.00元,***负担3,144.00元;财产保全费410.9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