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4民初60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继敏,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18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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