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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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利息5808.23元;并从2020年4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850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2.4355%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支行直至涉案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连平县*****************房产(房地产权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000301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计20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