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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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出资款1500000元予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项确定的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出资款8500000元予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8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项确定的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五、驳回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662.75元(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10507.19元,***负担72155.56元,***、***对各自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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