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28.446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8.4466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负担10654元,被告***、江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9-11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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