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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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取回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华夏银行泰州靖江支行16×××48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3148.63元返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计106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